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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细则

2014-03-12  车辆工程学院    访问量: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已经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申报教授、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下同)职务的专业技术(含“双肩挑”)人员。其中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等教育管理)专业的对象应是:在高等学校校、院(系)和班级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的实际工作,并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政治教育方面课程或毕业生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的专职人员。
二、评审方式
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务评审,采取学校考评推荐、省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方式进行。
三、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基本条件中各项指标均达到要求者,定为合格,其中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者,定为不合格。
    ⒈ 思想政治与师德
⑴具有坚定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念。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⑵ 遵纪守法。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党员教师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⑶ 爱岗敬业。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职业信念;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和专业素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学生的思想和专业素质,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⑷ 关爱学生。平等对待、关爱每一位学生;充分重视学生思想、身体、心理和学业的健康成长;遵循教育规律、改革教育方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基础上,让每个学生得到有效发展,形成人人成才,多样性人才、创新型人才不断涌现的教育格局。
⑸ 为人师表。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和教育方法,掌握本专业最新动态和研究成果;治学严谨,恪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不端行为;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师德,言行雅正,举止文明。
⒉ 学历和资历
⑴ 学历和任职资历:申报教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申报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⑵ 教师资格: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申报实验技术除外)。
⑶ 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外语水平: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符合湘人发〔2007〕56号文件或相关文件的免试、降分条件。
计算机水平:根据湘人发〔2009〕17号文件精神,必须取得湖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中级合格证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合格证,或符合湘人发〔2003〕39号文件免试条件。
⑷ 继续教育:在任现职内,应参加继续教育,并符合湘人发〔2000〕143号文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内每人每年必须脱产进修12天”的要求。
⑸ 年度考核:申报教授、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职务的,近5年各年度考核结论均为合格以上;其中博士学位人员申报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职务的,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或近2年)各年度考核结论均为合格以上。
⒊ 教育教学
根据省职改办、省教育厅职改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中教育教学考核的通知》(湘职改办〔2007〕9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9〕7号)等文件要求,申报教授、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其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⑴ 申报教授
    ①教育教学能力
    A.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学科体系或学科方法,把握学科价值和学科文化,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和动态;
B.在本专业内为本(专)科学生系统地开设过2门课程;
C.任教以来具有从事班主任等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以及向青年教师传授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经历;
D.结合专业、岗位特点,适时开展学术、时事讲座,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努力成才。
②教学时量
    A.任现职以来连续五年满足年均教学时量200学时以上,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学生讲授1门专业课程;
B.国内外访学、脱产学习培训、在职攻读学位脱产期间,休产假、因公致伤一年之内,或因病半年之内的可按照相应的教学时量计算;
C.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双肩挑”人员,年均完成教学时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时量的三分之一。
③教学效果
课程教学考核等级达到良好标准,教学效果综合评价优良率在80%以上(包括学生评价、同行教师评价和督导评价)。
④教学改革
    在教学理念、方式和方法,课程形式、内容和评价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改革。
(2) 申报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
①教育教学能力
    A. 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学科体系或学科方法,把握学科价值和学科文化,了解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和动态;
B. 在本专业内为本(专)科学生系统地开设过1门课程;
C. 任教以来具有担任班主任的工作经历或从事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的经历;
D. 结合专业、岗位特点,适时开展学术、时事讲座,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开拓视野,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和发展方向。
②教学时量
    A. 任现职以来连续五年满足年均教学时量200学时以上,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学生讲授1门专业课程;
B. 国内外访学、脱产学习培训、在职攻读学位脱产期间,休产假、因公致伤一年之内,或因病半年之内的可按照相应的教学时量计算;
C.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双肩挑”人员,年均完成教学时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时量的三分之一。
③教学效果
课程教学考核等级达到良好标准,教学综合评价优良率在80%以上(包括学生评价、同行教师评价和督导评价)。
④教学改革
在教学理念、方式和方法,课程形式、内容和评价等方面,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探索和改革。
4. 科研成果及业绩
依据职改字〔1986〕第11号、湘职改字〔1999〕25号文件要求,申报教授、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职务,其任现职以来,在专业理论水平、论文专著和成果业绩等方面应具备相应条件。
(1) 申报教授
    ①科研意识与能力
A. 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
B.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手段和方法;
C. 具备前瞻性的选题能力;
D. 具备较强的科研规划组织实施能力;
E. 具备较强的科研成果向实际应用转化能力。
②科研业绩
科研业绩分为理论研究业绩和应用研究业绩两个方面。
理论研究是指:在本专业及相关领域内进行的学术研究。包括较完整、系统地对学科体系或学科某一领域的某一部分进行的理论研究。以上研究成果由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含教材、译著)、课题、研究项目或奖励等形式表现。
应用研究是指:在本专业及相关领域内运用基本原理的应用性研究。包括:主持较成型的产品或较成熟的作品;主持新工艺、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的研发、吸收和推广;主持行业的标准、模式、方法的研发、吸纳、推广和完善。以上研究成果可由实物、工艺、技术、标准、论文、知识产权等形式表现。
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业绩,以论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在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含本科学院学报)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至少发表5篇论文;以其他形式表现的,应具有至少二项(含二项)经省(部)级以上鉴定的研究成果。
(2) 申报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
①科研意识与能力
    A. 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
B. 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手段和方法;
C. 具备选题能力;
D. 具备初步的科研规划组织实施能力;
E. 具备科研成果向实际应用转化能力。
②科研业绩
    科研业绩分为理论研究业绩和应用研究业绩两个方面。
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业绩,以论文方式表现出来的,在申报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含本科学院学报)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至少发表3篇论文。以其他形式表现的,应具有至少一项(含一项)经省(部)级以上鉴定的研究成果。
5. 破格申报
    破格申报教授、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职务,按照湘人职〔1999〕24号、湘职改办〔2000〕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6. 代表作(含作品、产品)审读
学科评议组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提供的代表作(含作品、产品)进行审读,全面了解作者在理论或应用研究上的深度和广度,客观评价其所获成果,并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结论。
7. 面试答辩
对申报教授、破格申报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对象进行面试答辩,考察了解答辩人在教书育人、师德师风、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情况,并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结论。
(二)加分条件
    总分为150分。
1.思想政治与师德(25分)
    (1) 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表彰奖励;
    (2) 师德师风先进事迹在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的主流媒体进行了专题宣传报道。
以上条件国家级计25分,省(部)级计12分,市(厅)级计6分。按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2. 学历、学位(5分)
申报教授、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职务的,具有硕士或博士学历、学位。其中获得硕士学历(学位)计3分,获得博士学历(学位)计5分。不重复计分。
3. 教育教学(60分)
(1) 课堂教学时量每年超40课时计1分,计满5分为止;
(2)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等级每次计1分,计满5分为止;
(3) 主持教改课题、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实验室(实习实训室)建设等,国家级计18分,省(部)级计10分,市(厅)级计5分。按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4) 获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第一名计18分,有效名次计10分,一等奖第一名计12分,有效名次计8分,二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4分;省(部)级一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3分,二等奖前5名,第一名计6分,其他计2分,三等奖前3名,第1名计3分,其他计1分;市(厅)级一等奖第1名计2分。按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5) 同时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职业资格的“双师型”教师计4分;
(6) 非体育类学科指导学生参加竞赛、毕业设计、社会实践(调查) 获得国家级一等奖表彰奖励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5分,二等奖第一名计6分,有效名次计3分,三等奖第一名计4分,有效名次计2分;省(部)级一等奖表彰奖励第一名计5分,有效名次计3分,二等奖第一名计3分,有效名次计1分,三等奖第一名计1分;市(厅)级一等奖表彰奖励第一名计3分。
体育类学科指导学生参加国际体育运动竞赛(含世界运动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获得团体或个人前8名奖项的教练员前5名第一名计10分,其他计6分;全国体育运动竞赛(含全运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获得团体或个人前6名奖项的教练员前3名第一名计6分,其他计3分;省级体育运动竞赛(含省运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获得团体或个人前3名奖项的教练员前2名第一名计5分,其他计2分。
按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4. 科研成果及业绩(60分)
(1) 论文著作(20分)
科研论文是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包括:
    ①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论文(含SCI、EI、SSCI、A&HCI、《中国科学》、《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全文转载);
②本学科核心期刊(含CSCD、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全文转载)。
    权威期刊每篇计5分,核心期刊每篇计3分。
教研教改论文是指结合本专业教学特点,撰写的教学研究及改革论文,且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
权威期刊每篇计5分,核心期刊每篇计3分,一般期刊每篇计1分。
著作(含教材、译著)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时间内正式出版,并有较大实用价值的著作或教材。译著是指翻译并出版且具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包括:
    ①独著或合著15万字以上本学科高水平著作;
②主编或参编国家级、省级、行业规划教材;
③独译或参译具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
公开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著作每部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计8分,其他计4分;国家级规划教材每部主编计5分,参编计2分,省级、行业规划教材每部主编计3分,参编计1分;译著独译或合译的第一作者计3分,其他计1分。
论文和著作(含教材、译著)合计计分,计满20分为止。
(2) 作品、产品(20分)
①原创作品、产品(15分)
    A.艺术类、文艺类作品独创或合创第一名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或参加行业组织的展览、竞赛,并获得表彰奖励。国家级计5分、省(部)级计3分、市(厅)级计1分。按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B. 工艺类作品通过参展或参赛获奖。国家级计5分,省(部)级计3分,市(厅)级计1分。按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C. 农、林、生、医等类新产品、新品种通过本行业专业技术成果鉴定。国家级计5分,省(部)级计3分,市(厅)级计1分。按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②非原创作品、产品(5分)
主持或参与非原创作品、产品以及新工艺、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国家级主持计5分,参与计2分;省(部)级主持计3分,参与计1分;市(厅)级主持计1分。按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3) 科研项目(15分)
①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计15分;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计10分;主持市(厅)级科研课题、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计5分。
    ②获科研成果奖:国家级一等奖第一名计15分,有效名次计10分,二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8分;省(部)级一等奖第一名计8分,有效名次计6分,二等奖前5名,第一名计6分,其他计4分,三等奖前三名,第一名计4分,其他计2分;市(厅)级一等奖第一名计2分。
以上科研课题或科研成果按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4) 成果转化(5分)
科研产品转化为生产力,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持计5分,参与前三名计3分。按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四、关于评审程序与评审结果的有关说明
    1. 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评审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凡评审结果为合格档次者,即达到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基本要求。不合格者,不再列为下一个评审环节的参评对象;
2. 加分条件
总分为150分。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已设岗的高等学校同一岗位参评人员出现差额时,在基本条件合格的基础上,依据加分条件得分,以得分从高到低依序确定通过对象;未设岗的高等学校,在基本条件合格的基础上,依据加分条件得分,并按当次评审通过比率,以得分从高到低依序确定通过对象;
五、细则说明
1.本《细则》适用于未获得评审权的高等学校和学科专业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职务的评审。已获得评审权的高等学校和学科专业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职务的评审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单位的评审细则。
    2.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职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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