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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2010-06-10  车辆工程系    访问量:

  良好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为了减少和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强化教学管理,确保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人员等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的不良影响;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上课、监考时间无故离开课堂(考场)10分钟以上者;
  2、未办申请批准手续而擅自请人代课,私自调课4学时以内者;
  3、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教师和教学班,造成延误上课、实验(实习)或推迟考试者;
  4、课前准备不充分,讲课内容出现明显错误未能及时改正者;无教案授课或用旧教案授课4学时以内者;
  5、课堂教学中,10分钟以上时间不严格组织教学者;
  6、出错考题,或试卷准备不足而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者;或违反考试及监考规则者;
  7、阅卷马虎,经查一个班有3人以上成绩误判在5分以上,或不按成绩管理规定评定课程成绩,无平时考核成绩,期末任意给分者;
  8、各类实验(实训)场所未关门、窗、水、电而造成不良影响者;
  9、因保管不善发生盗窃事故的责任人;
  10、实验(实训)过程中,由于教学组织管理不善而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失达100元以上者;
  11、课堂教学中体罚学生,造成一定影响者;
  12、实践教学活动组织松散,使20%以上学生不能达到实验或实习效果者。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旷课1学时以上者;
  2、课堂教学中散布有损学院形象和声誉的不良言论者;
  3、未办申请批准手续而擅自请人代课或私自调课4~8学时者;
  4、考前向学生或其他人员泄题者;
  5、考试或补考后,7天以上不上交成绩和试卷者;
  6、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视而不见进行庇护;或为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说情者;
  7、由于管理工作不善,导致课堂(考场)安排冲突等现象发生,又未能及时妥善解决,致使一堂课或一场考试不能正常进行者;
  8、由于管理工作的疏忽,导致试卷遗失者;或随意提高与压低学生试卷成绩(经二位以上教师鉴定确认)者;
  9、由于教学组织与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失达500元以上者。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政治言论、宣扬极端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导致学生产生不稳定情绪者;
  2、由于教学组织与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失达1000元以上者;
  3、由于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教学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者;
  4、偷盗或协助偷盗教学科研设备或集体财物者;
  5、考前向学生或其他人员泄题而造成恶劣影响者;
  6、贻误或严重影响教学活动8学时以上者;
  7、在课堂教学中,对学生中出现的严重违法事件知情不报者;
  8、为谋取个人利益,煽动学生扰乱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秩序者。
  第五条 未列入以上三类教学事故的其他教学事件,视情节参照上述规定酌情认定事故类别。
  第六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主要或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向系(部)和教务处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第七条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者,主要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一学期累计出现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2、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在批评教育的同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学期教学考核直接定为C等,一年内取消晋升职称和评先评优资格。一学期累计出现二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3、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学期教学考核直接定为D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两年内取消晋升职称和评先评优资格。
  4、因教学事故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视责任大小另按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八条 对于拒不认错,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直至解聘等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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